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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78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78號
原   告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呂鴻承即凱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秀芬律師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7月15日下午17時0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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