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78號原 告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呂鴻承即凱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秀芬律師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月30日 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提出就本件工程施作所支出之費用項目、價格並提出計算式及相關證據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