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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8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89號

原告
久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蓮慧
被告
翁稚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0,600 元,嗣本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98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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