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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03號

原告
金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8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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