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03號
- 原告
- 金淶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佳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8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