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22號
- 原告
- 林柔君
- 被告
- 旭華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140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98,8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2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