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林姿秀
- 原告施雲天
- 被告袁煌凱即明威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45號原 告 施雲天 被 告 袁煌凱即明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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