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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原告
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喬天鼎
被告
鴻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6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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