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40號原 告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 萬3,11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1,5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1,0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