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寰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 萬3,11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1,5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1,0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