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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36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65號

原告
喬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昌
被告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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