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3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喬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昌
- 被告
-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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