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3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