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94號原 告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