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樹木
- 被告
- 蔡介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之牌照2 面、行車執照1 枚及新臺幣(下同)2 萬8,800 元,顯見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