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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77號

原告
全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茂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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