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79號
- 原告
- 億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新原
- 被告
-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綉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9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