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林姿秀
- 法定代理人李育燃
- 原告林王寶鳳
- 被告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95號原 告 林王寶鳳 被 告 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泰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14,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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