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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95號

原告
林王寶鳳
被告
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泰仕科技
被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14,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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