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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程欣儀

  • 當事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5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北交通有限公司、陳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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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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