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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

確認資遣費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

原告
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周
訴訟代理人
吳楨祺
被告
鄭奕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資遣費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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