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 原告
- 徐杏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 被告
- 第一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一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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