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黃秋華

  • 當事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001號原   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 被   告 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怡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9,2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邱志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