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建小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建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順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雪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桃建小字第1 號與被上訴人許夢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