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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4號

抗告人
鄭名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冠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程序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及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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