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18號
- 上訴人
- 中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淳惠
- 上訴人
- 連國廷
- 被上訴人
- 張邦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