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32號
- 原告
- 力大起重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芬
- 被告
- 基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原告已自承兩造並無簽訂工程合約(見本院卷第28頁),亦查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次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立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3 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