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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原告
富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被告
戴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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