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4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欣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檻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大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3,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0萬9,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60 元【計算式:5,295 元(本訴部分)+4,965 元(反訴部分)=1 萬0,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