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6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52號
- 原告
- 孫淑麗
- 訴訟代理人
- 洪百其
- 被告
-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蒼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張蒼祺」、「張艙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蒼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