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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83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835號

上訴人
賴明雄
被上訴人
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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