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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511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511號

原告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輝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返還原告車輛行車執照1 枚及牌照2 面;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顯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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