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5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樹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輝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返還原告車輛行車執照1 枚及牌照2 面;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顯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