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05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北交通有限公司、陳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