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周
- 訴訟代理人
- 吳楨祺
- 被告
- 鄭奕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資遣費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資遣費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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