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 原告
- 林淑珠
- 訴訟代理人
- 康英彬律師
- 被告
- 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中
- 訴訟代理人
- 關維忠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就「勞工與雇主達成留職停薪之合意,是否得取得勞工同意後即停止勞工保險之投保,並由雇主逕予退保」之合法性,提出相關法律見解或實務判決並表示意見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