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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給付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原告
林淑珠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告
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中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複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6 月7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就「勞工與雇主達成留職停薪之合意,是否得取得勞工同意後即停止勞工保險之投保,並由雇主逕予退保」之合法性,提出相關法律見解或實務判決並表示意見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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