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5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531號
- 原告
-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瑩潔
- 訴訟代理人
- 莊守宏
- 被告
- 久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幼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