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游瑞安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聯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96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全聯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瑞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移轉命令、薪資債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智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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