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救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救字第7號
- 聲請人
- 鄧定勝
- 代理人
- 林鈺雄律師
- 代理人
- 李典穎律師
- 相對人
- 長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由本院以104 年度桃勞簡字第12號事件受理中),因聲請人收入無多,且與配偶離異後,尚需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實無資力可繳交訴訟費用,又本件給付薪資訴訟事證明確,有勝訴之望等情,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通過,並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本文亦有所規定。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名下無供自用之房地,僅有民國87年份、79年份之自用小客車各一輛,102 年度薪資所得合計約48萬餘元,有上開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有二名未成年子女,有戶籍謄本2 紙附卷可查。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給付薪資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再者,聲請人前述案件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亦有該分會審查表存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