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155號上 訴 人 臺灣優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鋒 被上訴人 立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0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