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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4號

原告
凡爾賽宮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章
訴訟代理人
劉宏珮
被告
華中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青
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蘇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被告105 年2 月16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㈡狀另提出準備書狀於法院,並自行將準備書狀繕本寄予被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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