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2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76號
- 原告
- 黃榮壽
- 被告
- 朝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坤祺
- 被告
- 鴻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查,被告朝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7 樓,被告鴻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則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12樓,此有被告之變更登記表2 紙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係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查本件票據付款地為新北市中和區,亦有支票影本2 紙附卷可稽。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