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
- 原告
-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國松
- 訴訟代理人
- 江振豐
- 訴訟代理人
- 范惇律師
- 被告
- 陳慶耀
- 被告
- 陳慶豐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誌融 住同上
- 被告
- 陳慶祥 住桃園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
- 被告
- 陳慶全 住同上
- 被告
- 李連春 住居同上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家霖 住桃園市○○區○○街00號2 樓
- 居桃園市○○區○○村0 鄰○○○000
- 巷00弄00號
- 李溪水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
- 居桃園市龜山區嶺頂村21鄰新朝嶺41之
- 1 號
- 黃宗照 住桃園市○○區○○○路000 號2 樓
- 黃宗盛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件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鑑定書,應補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之情形,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