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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1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18號

上訴人
中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惠
上訴人
連國廷
被上訴人
張邦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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