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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88號

返還商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88號

原告
林芝妘
被告
沂康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沂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商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雖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太陽花(嵐洋)商標之智慧財產權益,因被告使用原告所有商標,未經原告同意,請求被告返還商標,核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又兩造間既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揆諸前開意旨,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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