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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施函妤

  • 當事人
    直圓精密有限公司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316號原   告 直圓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瑞章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直圓精密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有原告直圓精密有限公司印章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者;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 項前段、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法定代理人為「白瑞章」,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原告法定代理人應為「廖婉君」。準此,原告起訴時所列法定代理人白瑞章顯非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其以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白瑞章」名義委任「周彥憑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非合法,惟此均尚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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