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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4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408號

原告
台灣佛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保民
被告
駿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7 月至同年9 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裝飾耐火板商品,價金共計(下同)232,407 元,原告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時間交付全部貨品。詎被告卻未依約付款,屢經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32,40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台灣佛雅有限公司收款對帳單、台灣佛雅有限公司送貨單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及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此觀民法第367 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原告既已將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全數交付被告,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即負有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給付價金232,407 元之義務,是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2,407 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4 年3 月13日送達被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同年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案事實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審究,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104年度桃簡字第408號│├─┬───────┬───────┬─────┬─────┤│編│ 出貨日期 │ 貨物品項 │ 出貨單號 │ 價 金 ││號│ (民國) │ │ │(新臺幣)│├─┼───────┼───────┼─────┼─────┤│一│ 103年7月25日 │0.8mmX4`X8`鐵 │ 70511T │ 23,100元 ││ │ │刀木-絨面 │ │ │├─┼───────┼───────┼─────┼─────┤│二│ 103年9月22日 │0.8mmX4`X8`橙 │ 50217T │ 5,500元 ││ │ │黃-絨面 │ │ ││ │ ├───────┼─────┼─────┤│ │ │0.8mmX4`X8`香 │ 30476T │ 12,500元 ││ │ │草淡米-絨面 │ │ ││ │ ├───────┼─────┼─────┤│ │ │0.8mmX4`X8`翠 │ 5463T │ 2,000元 ││ │ │綠-絨面 │ │ ││ │ ├───────┼─────┼─────┤│ │ │0.8mmX4`X8`青 │ 5250T │ 1,500元 ││ │ │綠-絨面 │ │ ││ │ ├───────┼─────┼─────┤│ │ │0.8mmX4`X8`巧 │ 80609T │169,400元 ││ │ │克力靚木-絨面 │ │ ││ │ ├───────┼─────┼─────┤│ │ │0.8mmX4`X8`鐵 │ 70511T │ 3,300元 ││ │ │木刀-絨面 │ │ ││ │ ├───────┼─────┼─────┤│ │ │1.0mmX4`X8`野 │ F-7026 │ 4,040元 ││ │ │莓紅 │ │ │├─┴───────┴───────┴─────┼─────┤│共 計 │221,340元 │├───────────────────────┼─────┤│含 稅 共 計 │232,407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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