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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4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4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欣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檻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大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3,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0萬9,8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60 元【計算式:5,295 元(本訴部分)+4,965 元(反訴部分)=1 萬0,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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