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 原告
- 簡石發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琪律師
- 被告
- 久太汽車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鈺婷
- 被告
- 陳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久太汽車商行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被告陳玉霖住所地則在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等情,有商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各1 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久太汽車商行主事務所所在地及被告陳玉霖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