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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6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52號

原告
孫淑麗
訴訟代理人
洪百其
被告
騰祥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蒼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張蒼祺」、「張艙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蒼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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