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7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753號

原告
桃山自然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偉清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律師
被告
林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36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3 月10日起至102 年1 月16日止,在伊處擔任業務、送貨工作,並負責收取客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後,於不詳地點,將所收取而持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24,560 元,未如數繳回予伊而侵占入己。嗣被告於102 年1 月16日遭原告資遣後,原告清查客戶遲未繳納之貨款,經訴外人即伊公司會計人員蔡文馨電詢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催繳貨款,客戶均回覆已支付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予被告,原告始查悉上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24,5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表示均不爭執,且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44年台上字第843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既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請求,此有本院104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故其所為本件訴訟標的認諾即生效力,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4 年1 月14日送達被告,有被告於該日親自簽名收受本件起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36號卷第1 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原告對於被告所提之本案訴訟,係在單一聲明下,為同一目的,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關係,請求本院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此為訴之選擇合併,而本院就此部分聲明,既已依侵權行為之關係准許原告之請求,即無庸審酌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是否有理由,併此指明。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認諾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編│ 客戶名稱 │ 收款時間 │ 侵占金額 ││號│ │ │(新臺幣)│├─┼─────┼───────┼─────┤│ │ 寶苗商行 │101年9 月14日 │ 620元 ││ │ ├───────┼─────┤│ │ │101年9 月14日 │ 6,388元 ││ │ ├───────┼─────┤│一│ │101年10月4日 │ 10,251元 ││ │ ├───────┼─────┤│ │ │101年11月21日 │ 16,000元 ││ │ ├───────┼─────┤│ │ │102年1月3日 │ 6,335元 │├─┼─────┼───────┼─────┤│ │逸蓁有機素│101年12月6日 │ 6,290元 ││二│食 ├───────┼─────┤│ │ │102年1月4日 │ 41,161元 │├─┼─────┼───────┼─────┤│三│淨康園生機│102年1月3日 │ 21,423元 ││ │飲食推廣 │ │ │├─┼─────┼───────┼─────┤│四│彩虹屋幼稚│101年10月26日 │ 4,582元 ││ │園 │ │ │├─┼─────┼───────┼─────┤│五│靜園有機生│102年1月16日前│ 11,510元 ││ │活坊 │某日 │ │├─┴─────┴───────┼─────┤│合 計│124,56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