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7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753號
- 原告
- 桃山自然農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項偉清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心律師
- 被告
- 林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36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3 月10日起至102 年1 月16日止,在伊處擔任業務、送貨工作,並負責收取客戶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其業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分別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後,於不詳地點,將所收取而持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24,560 元,未如數繳回予伊而侵占入己。嗣被告於102 年1 月16日遭原告資遣後,原告清查客戶遲未繳納之貨款,經訴外人即伊公司會計人員蔡文馨電詢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催繳貨款,客戶均回覆已支付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予被告,原告始查悉上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24,5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表示均不爭執,且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44年台上字第843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既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請求,此有本院104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故其所為本件訴訟標的認諾即生效力,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4 年1 月14日送達被告,有被告於該日親自簽名收受本件起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36號卷第1 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原告對於被告所提之本案訴訟,係在單一聲明下,為同一目的,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關係,請求本院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此為訴之選擇合併,而本院就此部分聲明,既已依侵權行為之關係准許原告之請求,即無庸審酌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是否有理由,併此指明。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認諾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編│ 客戶名稱 │ 收款時間 │ 侵占金額 ││號│ │ │(新臺幣)│├─┼─────┼───────┼─────┤│ │ 寶苗商行 │101年9 月14日 │ 620元 ││ │ ├───────┼─────┤│ │ │101年9 月14日 │ 6,388元 ││ │ ├───────┼─────┤│一│ │101年10月4日 │ 10,251元 ││ │ ├───────┼─────┤│ │ │101年11月21日 │ 16,000元 ││ │ ├───────┼─────┤│ │ │102年1月3日 │ 6,335元 │├─┼─────┼───────┼─────┤│ │逸蓁有機素│101年12月6日 │ 6,290元 ││二│食 ├───────┼─────┤│ │ │102年1月4日 │ 41,161元 │├─┼─────┼───────┼─────┤│三│淨康園生機│102年1月3日 │ 21,423元 ││ │飲食推廣 │ │ │├─┼─────┼───────┼─────┤│四│彩虹屋幼稚│101年10月26日 │ 4,582元 ││ │園 │ │ │├─┼─────┼───────┼─────┤│五│靜園有機生│102年1月16日前│ 11,510元 ││ │活坊 │某日 │ │├─┴─────┴───────┼─────┤│合 計│124,5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