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徐杏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 被告
- 第一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一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3,5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3,5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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