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林宸毅(原名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
- 原告
-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宸毅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02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