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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林宸毅、陳鳳龍

  • 原告
    林宸毅(原名:劉家綸)
  •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26號原   告 林宸毅(原名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毅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02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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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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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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