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26號原 告 林宸毅(原名劉家綸)即愷誠企業社 愷誠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毅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02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