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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2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27號

原告
興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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