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原 告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登科 訴訟代理人 凌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緯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