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5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512號

原告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炘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97,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