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炘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97,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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